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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雇受伤致右眼球被摘除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免费维权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作者: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006-12-26
2006年12月20日,来汉务工的孝感农民邓五安诉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李春生、梁友亮律师作为邓五安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无偿提供了法律援助。
原告邓五安长期在汉务工,主要从事建筑及装修工作。2006年4月27日,邓五安受潘某相邀,与其他11名工友一同受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为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楼卫生间从事地板砖拆除工作。由于雇主武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发包方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都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过程中地砖屑溅入邓五安右眼致伤,被告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足够资金治疗,并以各种理由拖延。由于邓五安家境贫寒,无钱医治,以至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后不得不借贷住院摘除右眼球,造成了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邓五安向对方多次索赔未果,在走投无路之际于2006年6月慕名找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李春生律师。得知邓五安的遭遇及家庭困难情况,李律师毅然决定与梁友亮律师一同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在办案过程中,李律师与梁律师排除困难,多方取证,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取证、向
有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收集各类证据20余份,为本案的开庭审理作了充分而扎实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为证明对农村户口的邓五安应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武汉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李律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收集了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索赔14万余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以各种理由妄图推卸责任,李春生、梁友亮律师运用丰富的经验、娴熟的技巧,通过有力的证据及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一一驳斥。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